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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例“住宅产权到期续期”:要交房价3-5成下一篇
商住楼的逆袭:3月成交量首次超住宅莞城的徐女士目前正与丈夫处于婚姻纠纷状态。5年前,徐女士与丈夫婚姻登记之后,其公婆支付40万元的首期款帮助徐女士夫妻购房,按揭款由徐女士夫妻偿还,公婆当时表示这笔钱属于赠予性质,无须归还。但是现在面临儿媳闹离婚,公婆又改口说当年的购房款是出借给小两口的,需要归还,徐女士至少归还其中一半即20万元以及利息。徐女士问:房屋自己理应分得一半产权,但是公婆的出资属于什么性质?自己是否有义务偿还一半以及利息?
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唐胜利律师:由于当时没有签订借款协议,且房产证明登记在徐女士夫妻名下。按照公序良俗,父母给子女买房,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予合同。根据惯有判例,法官通常会认为,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,就是单独赠予给子女,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。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、儿媳双方名下的,视为对双方的赠予,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。综合来看,徐女士不应该偿还公婆当初的购房款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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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zhangyunxia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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